标 题: | 花溪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
发文机关: |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应急管理 |
发文字号: | 花府办发〔2022〕76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2-06-08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区级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区级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黔粮联〔2021〕68号)、《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筑府办发〔2022〕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区级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区级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阳市花溪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章??计??划
第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区级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区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区级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区级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十三条??区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成品粮面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粉(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和小包装食用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储 存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级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法人等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交通便利,储备仓库容量在500吨以上,罐容在100吨以上,仓房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条件。
(四)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支持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可优先考虑。
(五)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化验室;具有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技术。
(六)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区级地方储备粮必须单独储存、单独建账,并建立储备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保证区级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管理规范。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区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区级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区级地方储备粮数量;
(三)在区级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交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区级地方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区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区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区级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区级地方储备粮。
区级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检验结果报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时,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区级地方储备粮至少进行1次抽检,检验结果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内已检测过的粮食,未发现问题的,不再重复抽检。
区级地方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轮??换
第二十一条??区级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年轮换一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制定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区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区级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区级地方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区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区级地方储备粮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区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区级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区级地方储备粮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 金
第二十九条??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区级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保管费按照核定的储备规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依据市级补贴标准执行:原粮每年100元/吨,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油)每年400元/吨,成品粮每年150元/吨。轮换价差补贴参照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现为700元/吨)。如果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调整,区级地方储备粮补贴标准随之调整。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油)实行动态储备的,轮换价差补贴每年按储备规模数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标准为700元/吨。
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下,若定额包干补贴不足以弥补差价亏损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提高轮换价差补贴标准或者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发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区级地方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一条??应急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区级财政,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据实补贴。
第三十二条 区级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价差补贴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轮换价差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进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充分发挥好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轮换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
第七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区级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区级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区农发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全区级地方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区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区级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花府办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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