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tem id="yqcys"></menuitem>

  • <tr id="yqcys"><small id="yqcys"></small></tr>
    1. <ins id="yqcys"><acronym id="yqcys"></acronym></ins>

        <ins id="yqcys"><acronym id="yqcys"></acronym></ins>
        <sup id="yqcys"></sup>
        标  题: 花溪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发文机关: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领域: 社会保障;卫生健康
        发文字号: 花府办发〔2021〕180号 成文日期: 2021-12-25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12-25
        废止日期:
        花溪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花溪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和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减少吸烟造成的健康危害,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健康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设健康花溪,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体系”、“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指标体系”和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相关要求,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茶座、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室内公共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花溪区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四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商促、市监、城市综合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其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严格执行无烟环境建设工作要求,所有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工作场所张贴禁烟标识,室内不放置烟具;在单位门口设置醒目的室内禁止吸烟提示。

        第六条? 室外吸烟区域设定条件:

        (一)设置明显的标识,划定区域,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提示;

        (二)远离人员密集和行人必经的通道;

        (三)有专门存放烟头的容器;

        (四)有专人管理,每天及时清扫烟头烟盒。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统筹协调好室内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设置禁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及时劝阻吸烟,不定期对各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和其他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鼓励工作人员不吸烟和积极戒烟。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溪区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的通知》(花府办函〔2020〕76号)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
        a片免费在线播放观看

        <menuitem id="yqcys"></menuitem>

      1. <tr id="yqcys"><small id="yqcys"></small></tr>
        1. <ins id="yqcys"><acronym id="yqcys"></acronym></ins>

            <ins id="yqcys"><acronym id="yqcys"></acronym></ins>
            <sup id="yqcys"></s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