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花溪区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 ||
发文机关: | 花溪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 ||
成文日期: | 2018-08-10 | ||
施行日期: | 2018-08-10 |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88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电〔2018〕42号)文件要求,我区认真组织开展了对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安排
我区对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为了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此项工作,由区法制办牵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统筹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清理工作。
二、扎实做好清理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存在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按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清理结果汇总
经清理,由我区所属单位或职能部门制定和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不存在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存在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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